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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遂宁协会章程

时间:2010-05-19  来源:  作者:   发布人:hsp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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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遂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遂宁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遂宁地区信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专业性、科学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鸽爱好者的桥粱和纽带,是发展我国信鸽科学技术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信鸽爱好者、科技工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信鸽的定向、导航和竞翔功能,促进信鸽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体育协会;在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体育协会、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登记注册后,报遂宁市体育局、民政局备案,接受遂宁市体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成都铁路局火车头信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信鸽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遂宁市锦华影院,邮编:629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本会围绕研究和发展信鸽科技领域开展活动,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信鸽定向、导航和竞翔理论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和运用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信鸽科学技术知识。

    (二)组织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研究,宣传指导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努力营造科学、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培育信鸽优良品种研究,宣传指导信鸽优良品种、品系培育,提高信鸽整体质量、竞翔和品评水平。

     (四) 组织信鸽竞翔活动研究,宣传指导信鸽竞翔管理活动,提高信鸽竞翔管理水平,促进信鸽运动健康发展。

    (五)宣传贯彻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组织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体育运动,增强体质,加强团结,提高信鸽体育运动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信鸽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信鸽爱好者、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理事会委托属地信鸽协会管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举行学术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视身体、工作状况而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对信鸽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聘任为名誉主席、顾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5月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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